“借腹生子”、“代人受孕”無論從法律、道德還是醫學,一直備受爭議,所以長期以來都是“地下交易”。代孕行為當然不合法,但是代孕所生的子女該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如果發生爭議,孩子應該歸誰所有? 富商失獨找“代孕” 李向天夫婦30多歲時生育一子,全家對這獨生子如皇太子般供養著。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其子18歲得重癥不治身亡。夫婦倆痛苦不堪,整日以淚洗面、茶飯不思。想到一生心血千萬家產后繼無人,李向天夫婦決定請人代孕,接續香火。經朋友介紹,他們找到一家“代孕中介”,花重金選定代孕女子趙芳。雙方簽訂代孕協議,由李向天支付30萬元作為對趙芳的補償,并付給趙芳懷孕期間每月5000元生活費,產檢及分娩的所有費用,由李向天夫婦承擔。孩子出生后入李向天的戶口,趙芳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 一年后,趙芳生育一男孩,李向天夫婦按照約定將孩子抱走,趙芳雖然不舍,還是將孩子交給了他們。 協議自始便無效 半年后的一天,李向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趙芳起訴,要求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同時要求李向天支付孩子的撫養費74萬元。庭審過程中,李向天把代孕協議拿出來,要求法院駁回趙芳的請求。趙芳承認代孕協議確系兩人簽訂,但是在其懷孕后,李向天對她格外關心,兩人產生了感情,孩子是兩人的感情結晶,不存在協議約定的代孕行為,李向天也未向其支付相關報酬,協議無效,且孩子在哺乳期,理應由自己撫養。 代孕協議,實質上是代孕方與求孕方在代孕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服務合同。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這不僅違反了親權專屬于父母,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還違反了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自始便是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在庭審中,李向天聲稱向趙芳支付的人民幣有40余萬元,但是大部分都是現金支付,銀行轉賬只有幾萬元。而趙芳在庭審中聲稱李向天只向其支付過懷孕期間的生活費和到醫院產檢、分娩費用,也就是幾萬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李向天無法提供給付趙芳40余萬元的證據,法院認定其向趙芳僅支付了幾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賠”了孩子倒貼錢 趙芳應不應當返還這幾萬元呢?在趙芳懷孕后,李向天與趙芳都有撫養義務,趙芳在懷孕后需加強營養,產檢以及分娩的費用李向天也有義務承擔。庭審中,趙芳聲稱,李向天給的幾萬元全都用在產檢及分娩的相關費用上了。基于此,李向天被認定支付的幾萬元錢也被判定不予返還。 《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就本案而言,現在孩子還在哺乳期,需要母親哺乳,所以孩子被判決由趙芳撫養。其次,李向天給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結合他的經濟收入,法院最終支持趙芳的訴訟請求,判決李向天需要給付74萬余元的撫養費,并且該筆撫養費需一次性給付給趙芳。 (文中人物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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